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供货商、采购商及相关经营主体:
为全面加强市场采购的监督管理,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报如下:
一、对违规和异常情况的通报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6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221号) 等相关文件,市场采购经营者或供货商应通过信息平台申报出口商品,申报信息包括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内容。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现就2021年以来试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和异常情况通报如下:
(一)广州海关通报的违规和异常情况
根据广州海关2021年1月-2022年3月的通报内容,我局汇总整理形成了《2021年1月-2022年3月广州海关通报违规和异常报关单情况汇总表》,现予以公示通报,请各企业引以为戒,增强合规意识,并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如实规范申报,降低违规率。
(二)广州海关通报的采购商集中情况
根据广州海关2021年4月-2022年3月的通报内容,我局汇总整理形成了《2021年4月-2022年3月广州海关通报采购商集中涉及企业报关单情况汇总表》,现予以公示通报,请各企业引以为戒,增强合规意识,并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采购商信息,规范开展业务,确保贸易真实性。
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负面清单
(一)根据2016年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如下: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2.《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5.《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6.《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7.《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8.《兴奋剂目录》
9.《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10.《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二)根据2016年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第三点第四款“试点市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大胆探索、创新发展,抓紧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并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结合广州海关及市税务局近期反馈情况,现就我市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负面清单补充如下:
1.根据《广州海关关于反馈〈广州市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负面清单目录〉意见和通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中所述对试点出口数据监控核查情况,结合花都试点的专业市场定位,现将部分防疫物资和与花都试点市场集聚区经营定位偏差较大的商品纳入负面清单目录。
2.根据2016年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第四点第五款“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反馈对〈广州市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负面清单目录〉意见的函》以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自身特点,现将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商品纳入负面清单目录。
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商品查询路径: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界面进行查询。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供货商(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相关收入,并依法纳税。
(二)请各经营主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理,督促市场采购相关负责人员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务必做到如实申报和规范经营。
附件1.2021年1月-2022年3月广州海关通报违规及异常报关单情况汇总表
2.2021年4月-2022年3月广州海关通报采购商集中涉及企业报关单情况汇总表
3.广州海关建议商品负面清单目录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8月11日